为加快恢复我州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更加方便群众工作和生活,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精神,结合大理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现就公众科学戴口罩的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建议普通公众在以下情况无需戴口罩:
(一)居家、骑车、自驾车的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二)户外、公园、会议室、超市、商场、餐厅、展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等场所,公众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通风良好的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三)校园内,幼儿园师生、中小学校学生和授课教师无需戴口罩。大中院校教职人员和学生在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四)养老院、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机构等封闭性较强的特殊场所的工作人员无需戴口罩。
(五)三岁以下婴幼儿不戴口罩。
二、建议普通公众在以下情况应戴口罩:
(六)会议室、超市、商场、餐厅、展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等场所在与他人社交距离小于或等于1米,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七)剧场、影剧院、地下或封闭的购物场所、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乘坐公交、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八)发热、咳嗽或打喷嚏等感冒症状者,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九)到医院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到养老院、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机构等封闭性较强的特殊场所的探视或提供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建议以下重点人员应戴口罩:
(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发热、咳嗽等症状且未排查出致病原因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十一)居家隔离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独处无需戴口罩。
(十二)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戴口罩。
(十三)普通门诊、急诊病房等医务人员,直接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管理、警察、保安、保洁等人员,执业时间必须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十四)在密闭的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等,执业时间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十五)职业暴露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做好防护。
上述要求针对目前大理州各县市疫情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实际情况,如风险等级变化,将作相应改变。
大理州委州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