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我们要坚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司法具有定分止争的终局性作用,我们要充分发挥司法在保障和服务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创新发展注入强大法治动力。
发挥引领保障作用,确保创新政策落实。司法裁判结果具有法律性、终局性、权威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教育、评价、指引、示范等功能,在确保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让司法为科技创新赋能,需要以高质量高水平的司法活动,在全社会树立起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价值导向。用具体鲜活的司法实践,向全社会表明在科技创新领域法律提倡什么、否定什么、保护什么、制裁什么。以依法裁判的结果,让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行为受到鼓励、不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行为受到限制,确保科技创新大政方针和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例如,在科研项目管理方面,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在司法活动中依法界定科研人员在项目投资、课题经费使用、优惠政策适用、个人荣誉评定、人才合理流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确定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保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科研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又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在专利纠纷等方面的专业化审判优势,助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建设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促进并保障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科学高效配置。推动专门审判机构与行政监管部门协同发力,发挥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判的优势,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案件审理明晰合法行为的边界,依法监督行政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科技创新政策落细落实。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对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迸发具有重要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司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科技创新者获得应有回报。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我们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切实发挥司法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例如,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明确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判断标准,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对科研人员已尽勤勉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的,合理界定法律责任,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当前,特别要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及种源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推进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带动技术产业升级,助推解决“卡脖子”问题。针对一些领域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问题,加大司法惩治力度,强化刑事司法保护,确保整治有力、震慑到位。
公正高效化解纠纷,促进科技创新链条更加畅通。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出台创新战略,国际科技竞争空前激烈。我们要抢占国际科技竞争制高点,就要让技术研发、成果孵化、产业化的科技创新链条更加畅通,使创新和转化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更好释放科技创新潜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我们要发挥好司法裁判的作用,妥善化解科技创新领域各类纠纷,不让争议纠纷成为科技创新链条的“中梗阻”,有效促进创新要素流动畅通。这就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为解决科技创新领域各类纠纷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服务。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对于适合用诉前调解来化解的纠纷,及时开展司法调解,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在诉讼中,可以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在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上下更大功夫。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缩短审理周期、降低维权成本,增强司法救济的便利性与时效性。在执行阶段,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既坚持“执行力度”,又传递“司法温度”,选择对科技创新活动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努力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助力企业顺利开展生产经营。
(作者为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转载自5月31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