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杨翊) 近日,洱源县人民法院邓川法庭审结一例成年人申请变更监护人案,判决被申请人的两个儿子为其监护人。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洱源县首宗成年人变更监护人案件,是对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
2007年,家住于洱源县某镇的杨某去世,丢下母亲、妻子赵某花和两个年幼的儿子。因赵某花与婆婆之间婆媳关系紧张,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一家人不能正常共同生活。经家庭会议决定,赵某花被接回娘家照管,由大嫂赵某喜担任其监护人,两个年幼的孩子则留下和奶奶一起生活。
2017年,赵某花因疾病被认定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今年9月至今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并靠低保及残疾人补贴维持生活。如今,大嫂赵某喜已是70岁的老人,无能力照顾赵某花,她多次与已成年的两个外甥协商赵某花的监护及赡养问题,因协商未果,赵某喜于今年11月诉至法庭申请变更赵某花监护人。
邓川法庭接收案件后,承办法官罗连书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决定首先要联系上赵某花的两个儿子。经多方走访,得知赵某花的长子杨某其常年在外务工,与家里疏于联系,次子杨某瑜已上门成婚。承办法官随即找到杨某瑜家,杨某瑜表示他们兄弟俩从小由其奶奶抚养长大,现在自己还要照顾80多岁生病的奶奶,暂时无法承担母亲赵某花的监护责任,只能承担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考虑到杨某其在外务工无法到庭应诉,承办法官决定通过线上庭审、远程开庭方式审理案件。
11月10日上午,承办法官通过线上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庭审中,杨某其表达了自己对母亲和舅母的愧疚,但表明自己在外务工且尚未成家,暂时无法承担赵某花的监护责任,愿意同弟弟杨某瑜一起承担母亲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承办法官多次耐心释法说理,兄弟俩都以暂时无力承担为由,拒绝承担母亲赵某花的监护责任。
孝敬、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不容推卸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经法庭审理,本案中,被监护人赵某花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杨某其、杨某瑜作为其成年子女,监护、赡养母亲是法定义务,当年赵某喜被指定为监护人系因杨某其、杨某瑜年幼,无监护能力,现杨某其、杨某瑜既已成年,有监护能力又系第一顺序监护人,理应主动承担监护责任。因此,法庭判决赵某花的监护人变更为杨某其、杨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