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顺仙) 近日,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件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野生云南榧木、红豆杉雕刻制品案,并当庭宣判。
2020年12月和2021年7月、8月,为牟取利益,被告人奚某明知是云南榧木制品而二次收购,并在自己的店铺内销售或为他人代售红豆杉制品。2021年9月17日,警方在对奚某的家具店进行检查中现场查获疑似红豆杉和云南榧木制品三件,经相关部门鉴定,这些制品均来源于野生植物红豆杉和云南榧木。在非法销售期间,奚某尚无非法获利。奚某到案后,对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本案中涉案红豆杉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规定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云南榧木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规定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奚某明知涉案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本案经审理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认定奚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红豆杉和云南榧木制品3件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