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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理州古茶树保护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09/22 10:56

为有效保护古茶树、规范古茶树管理和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作出以下决定:

第一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保护的古茶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野生茶树和栽培型茶树。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内古茶树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市)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古茶树保护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古茶树保护专项规划并实施;

(三)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四)古茶树资源认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有关工作。

第三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市)人民政府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普查,对辖区内的古茶树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古茶树资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古茶树树龄由州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认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州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野生茶树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认定;栽培型茶树由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向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报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认定。

第五条 古茶树保护范围按照古茶树保护管理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布后报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编制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因古茶树保护管理的相关技术规程、标准发生变化或者根据古茶树保护和管理的需要,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古茶树保护范围进行调整并修订专项规划。

第六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古茶树保护补偿机制。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对古茶树采取保护措施的建设项目,造成古茶树权利人和其他权益人损失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相关征拆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七条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茶树资源现状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州、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破坏古茶树及其保护设施的举报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破坏古茶树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