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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要有约束力

□ 左孝婷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5/20 09:18

村规民约是由村民共同制定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我约束的“法律”,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项有力举措,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一环,需要村民的自觉遵守。然而,部分村规民约却成了“摆设”,有约不行,有诺不践现象多发,导致村规民约失去了原有的效力。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有些村规民约内容陈旧、晦涩难懂,不符合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够结合新形势、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以至作用发挥欠缺,形同虚设。另一方面是村规民约落实不细不实,形式主义滋生。把村规民约当作任务,只注重有而忽略了用。对村规民约的落实机制不健全,监督体系不完善,村民们存在“老好人”思想,对于违背村规民约的行为,因害怕“得罪人”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大部分村规民约沦为墙上制度。

村规民约的无用化不仅是地方性文化和规则的遗失,更是道德规范、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的弱化,是基层治理中的“梗阻”,移风易俗的“隔心墙”,不利于村民自治,文明新风尚的形成。

笔者认为,要让村规民约有约束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因地制宜制定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大学生、退伍军人、新农人、乡贤能人的力量,借助他们眼界宽、见识广、思路活等优势,把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百姓的殷切希望结合起来,制定出行之有效、喜闻乐见的村规民约,让村规民约变为最适合本地区的行为规范。二是要加强法律指导。在充分尊重村民主体意识的基础上,予以法律指导,并及时向上级备案,让村民意志与法律法规相契合,延伸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触角。三是要建立惩戒机制。规范与约束不是目的,成为农村新风尚才是最终目标,村规民约不能只有规而无范,要有对示范带头人的奖励,也要有对违规者的惩罚,奖惩结合,旗帜鲜明地把规矩立起来,让村规民约成为新时代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