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大民侨委主任委员廉子新受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修订<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报告》。会议认为,《条例》自1993年7月1日施行以来,一直未作修改,由于上位法的相继制定和修改,《条例》部分条款内容和表述与上位法不一致,为维护法治统一,为大理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提供更加科学的法治保障,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会议决定修订《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