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1日,张某某未戴头盔驾驶云S2×××1号电动自行车,沿云县天丰市场方向至丙票方向逆向行驶,9时14分,当行驶至西澜线K2646+350m处时,与右转弯李某驾驶车牌号为云SW×××2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判定,当事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
在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不戴头盔的致死率远远高于其他因素。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若电动自行车骑乘者未佩戴安全头盔,一旦发生事故,头部与坚硬的路面或电线杆、行道树碰撞,无异于以卵击石。
安全头盔必须正确佩戴才能起作用。如何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量好头围或试戴头盔后确定头盔尺码,佩戴时需将后部调节器开至最大。水平佩戴头盔,不可前仰或者后翘。头盔后翘会遮挡视线,无法保护头的后部位置的安全性,头盔前仰会导致头盔无法保护前额位置的安全性。将调节器旋紧,直到头盔不晃动并感觉舒适。调整头盔两侧织带黑色分叉扣的高度,使耳朵的位置正好位于前后两个织带中间。将下巴插口的位置调整好长度并扣紧,在下颚处留有一指空隙,为安全又合适的佩戴方法。
此外,在路上行驶,驾驶人要做到“两不”。
不闯灯。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要按照信号灯指示,下车推行、走斑马线,尽量减少在马路上的逗留时间;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再通行。
不逆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不仅影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判断容易造成道路秩序混乱,而且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甚至造成骑行人员严重伤亡。事故就在一瞬间,请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上路行驶,请遵守交规,务必做到“一戴两不”。 临姣萱
本报讯 近日,在保山市东城区,一辆白色小轿车沿保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保岫路与腾冲路交叉口处时,因未让前一放行信号行驶的车辆先行,与沿腾冲路由北向南抢黄灯行驶的一辆银色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处理民警取证调查,依法认定白色小轿车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银色越野车负次要责任。
另一日,在相同的路口,杨某驾驶一辆出租车在保岫路与腾冲路交叉口抢黄灯,与未让右方车辆先行的蓝色越野车发生相撞,所幸两车速度不快,无人受伤。经民警取证调查,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均负同等责任。
7月8日,在保山市东城区一辆白色越野车沿青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杨官路与青西路交叉口处时,因信号灯黄闪故障,且驾驶人未观察左右来车情况,径直撞倒由西向东直行的三轮摩托车。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白色越野车驾驶人邵某在进入路口前未减速观察左右来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邵某负主要责任,三轮车驾驶人王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
车辆行驶至路口,遇到黄灯将亮时应该怎么做呢?
机动车通过路口,假如黄灯闪时你已经通过停止线,应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若没有通过,应该停在停止线内等候信号灯变绿再通行。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驾驶人要注意视角盲区,减速行驶,保持车距,反复观察确保安全后再通行。 保姣萱
本报讯 近日,凤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凤庆县雪山镇安和村山尾巴小组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网约车驾驶员李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将李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李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4.61mg/100mL。
由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为网约车,属于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目前,凤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将李某的醉驾行为通报给了网约车公司,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临姣萱
本报讯 7月9日下午2点,保腾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在路面巡逻管控中发现,在保山往腾冲方向24公里900米处,一辆小货车在未开双闪灯和摆放三角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停在应急车道上。此时,天空正在下着雨,路面湿滑,十分危险。见此情形民警立即停车前往查看,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提示后方车辆。
民警上前检查后发现,驾驶人居然在睡觉,民警敲了几下玻璃才把驾驶人从睡梦中叫醒。经了解,该驾驶人因头天晚上没有休息好,行驶至该路段时实在太困了就把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睡觉,然而就在其停车处后方不到5公里处就有停车区。民警随即对其讲解了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危险性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驾驶人这才意识到自己这一不安全行为的危害性,表示以后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最终,该驾驶人因驾驶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9分。
交警提醒
在高速公路上开车犯困,正确的做法是进入就近服务区停车休息,或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寻找安全地方休息,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路上随意停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不胜枚举,请大家休息好后再上路,切勿在应急车道上休息、睡觉,以免事故发生。 保姣萱
本报讯 近日,镇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名无证酒驾司机,这名司机居然是一名未成年人。
7月7日23时9分,镇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南口线路段开展夜检夜查时,发现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停停走走,形迹可疑,民警随即将其拦停,在核查其驾照时发现,驾驶人倪某某身上有酒味,民警立即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5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随后,民警再次对该名驾驶人身份进行核实,发现倪某某竟然是未成年人,且系无证驾驶。民警在进行批评教育后,通知其监护人接受处理,责令其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杜绝类似情况发生。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醒 未成年人酒驾怎样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对酒驾的处罚依据是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以及因酒驾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决定的,与年龄是不直接挂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两百元以上二千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临姣萱
本报讯(记者 查小高 朱鹏)近日,在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与彩云南路交叉口发生一起追尾交通事故,一辆黑色小轿车在等红灯时被后方一辆奔驰车追尾。接到报警后,辖区交警五大队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处置,只见肇事的奔驰车上只有一名男子侯某某,且在调查中发现侯某某是一名还未满16周岁的中学生。
侯某某称,自己刚结束中考,目前已经放暑假。出于对开车的好奇心理,趁着家中父母还在熟睡,便偷偷将家里的车开出来,准备在附近溜达。所幸本次事故中无人员受伤。随后,民警通知侯某某的家长到现场,对他们进行了安全教育。
因侯某某未成年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处罚。同时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监管教育,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法律链接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须年满18周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本报讯 7月11日凌晨2时,在曲靖南收费站,曲靖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开展夜查行动。在对一辆白色小型汽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酒精检测仪亮起红灯,但车内并无酒气,驾驶人称自己没有喝酒,只喝了一杯奶茶。经现场酒精检测,女子体内酒精含量为66mg/100mL,已达到酒驾标准。
经询问得知,女子在酒吧和朋友喝果酒,喝完后觉得没啥事,便开车上路。民警对女子进行了宣传教育,并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曲姣萱
本报讯(记者 查小高 朱鹏)暑期来临,为进一步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暑期群众安全出行,昆明公安交警持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夏季行动”,严查酒驾、醉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6月11日21时许,嵩明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杨林镇李官村320国道边有人酒驾。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名黑色小型轿车驾驶人与一旁的挂车驾驶人正在发生争吵。民警对两名驾驶人进行检查后,发现黑色小型轿车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酒精呼气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21mg/100mL。
6月18日22时许,昆明交警支队七大队在经开区春漫大道奥斯迪路段开展路检路查工作,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在接近执勤点时突然快速掉头,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拦停。最终呼气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
6月29日,昆明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在高新大道闻泰科技路段进行交通违法查处时,查获一名涉嫌醉驾的小型轿车驾驶人。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民警在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时发现:该名驾驶人的驾驶证处于被暂扣期间,此前也曾因酒驾,在同一地点被交警查获。
6月30日23时40分,昆明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王筇路与科普路交叉口西口查获涉嫌酒后驾驶的驾驶人曹某。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对谭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
7月1日1时许,昆明交警支队十大队民警在沣源路红星美凯龙附近路段查获一名涉嫌酒驾的驾驶人,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2mg/100mL。经进一步核查,该驾驶人如前述案例那样,是第二次饮酒驾驶被查获。
7月2日20时15分,禄劝交警大队民警在禄武路开展路检路查中,查获一名涉嫌醉酒驾驶的小型汽车驾驶人闫某。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
7月2日23时48分,有群众报警称,阿拉街道清水沟社区下村路边有一名驾驶人疑似酒驾。昆明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该驾驶人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驾驶员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78mg/1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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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