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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问责要把握好三个重点

作者: 来源:大理日报 时间:2024/10/17 09:27

□ 褚世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基本职责,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既要聚焦关键环节,全面履职,更要把握工作重点,靶向发力,以持续的监督、铁面的执纪和严肃的问责换取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监督的“楔子”要位正榫合。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是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依托与保障,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哪里有权力的“缝隙”,哪里就应该有监督的“楔子”。监督自始至终都不应该是局限于“一亩三分地”内部的“独角戏”甚至“单机游戏”,监督既要坚持从上到下一视同仁,也要坚持自下而上多点发散。要充分发挥派驻监察、巡视巡察、专项督查的叠加倍增效应,持续深化见缝插针、无孔不入却润物无声、雁过无痕的“探照式”“点穴式”“伴读式”监督,让监督的“楔子”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化,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持续性和即时性,既不一成不变、一劳永逸,更不恣意发展、七零八落,让以党内监督为主的各方面监督全面覆盖、权威高效、体系井然。

执纪的“锥子”要锋锐入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较以往新增了16个具体条款,释放出越往后党的纪律规矩只会越来越完善,监督执纪只会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制度的“笼子”可能会基于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部门和具体情况有大小差异,但“材质”必须坚硬,“规格”必须一致,不能松软无力、形同虚设,更不能大门敞开、进出自由。监督执纪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坚持有纪可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让“利剑”时刻高悬,要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常态取得长效,让党纪处分、组织调整、重大职务调整、追究刑事责任的“锥子”锋锐入扣、发人深省。

问责的“板子”要高举稳落。问责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工作纪律,激发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手段,往往能够起到“出四两而拨千斤,落一子而活全盘”的效果。问责的“板子”最忌高高举起轻轻落下,面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六种失职失责情形,既要把“红红脸、出出汗”的工作做深做实,也要把“下拍子、打板子”的要求落实到位,紧扣职权、分清责任,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推动责任承担与问题整改同促共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共纠。要敢于较真碰硬,奖惩分明,严肃问责的关键是“板子”要高举稳落,既不眉毛胡子一把抓,随意采取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甚至改组、纪律处分等问责手段,也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一团和气,雷声大雨点小,举要举得恰如其分,落要落得一锤定音。

(作者单位:巍山县五印乡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