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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8日

公 告

2020年9月24日鹤庆县公安局、鹤庆县烟草专卖局在联合执法时,由鹤庆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烟丝8000公斤,扣押决定书:鹤公(经)扣字〔2020〕13号,扣押涉案物品存放于鹤庆县松桂镇松桂专卖管理所仓库内。因上述物品权利人不明确,鹤庆县公安局于2023年5月9日在《大理日报》发布了公告,请物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到鹤庆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若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将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处置,公告发布至今无人认领。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鹤庆县公安局依法拟对扣押的物品先行处置,处置方式为:对具有使用价值的依法公开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对已霉变或失去使用价值的,进行公开销毁。

现对上述物品进行先行处置公告,公告期间为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9月18日。请物品权利人在公告期间内向鹤庆县公安局提出意见或者申请。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鹤庆县公安局将依照上述处置方式对物品先行处置。

鹤庆县公安局

鹤庆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