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今年全州“创优提质促发展”这条主线,为切实破解制约法治大理建设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进一步筑牢法治建设基层基础,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全州法治建设创优提质,州委依法治州办结合法治建设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大理州法治乡村建设创优提质工作指导意见》,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九届州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州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重点举措》精神和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开展创优提质工作推动大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工作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聚焦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为目标,着力推动法治乡村建设创优提质、提档升级,因地制宜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大理,为助力乡村振兴、实现大理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法治乡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努力把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乡村建设中,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齐抓共管。将法治乡村建设放在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重要位置,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依法治州办牵头抓总、督促指导作用,形成县(市)、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主导,依法治县(市)办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的法治乡村建设创优提质工作格局。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乡村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人口结构、风土人情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创优提质工作,注重工作实绩,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三、主要内容
以法治村(社区)、法治乡镇(街道)、法治县(市)建设为抓手,通过典型引领,带动全州法治乡村建设创优提质工作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取得明显成效。
(一)法治村(社区)建设标准
1.议事决策依法规范。“四议两公开”的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严格落实,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有效落实,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落实到位。相关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
2.学法用法制度落实有效。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组织或参加集中法治学习每年不少于4次,自觉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3.民主管理规范有序。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自治制度依法制定、适时修订。“书记院坝协商会”“乡贤会”“社区治理协商委员会”等民主协商形式丰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公开渠道畅通,按规定、按程序及时公开相关事项。
4.“五个一”法治队伍全覆盖。一名“法治副村长”“法律顾问”、辅警、“法治副校长”“法律明白人”的“五个一”法治队伍全覆盖,作用发挥明显。实现一个村(社区)配备一名“法治副村长”,一个村(社区)配备一名“法律顾问”,一个村(社区)配备一名辅警,一所学校配备一名“法治副校长”,一个村(居)民小组配备一名“法律明白人”。
5.“法治家庭”培育成效明显。以无家庭暴力、无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人员、无邻里和家庭纠纷、无涉黄涉赌涉毒和传销行为、无违规违法上访、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六无”和带头尊法、带头学法、带头守法、带头用法、带头诚实守信、带头传承弘扬好家风的“六带头”为标准,培育法治家庭。“法治家庭”数量达村(社区)总户数的80%。
6.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实现无非法群体性上访、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毒、无邪教活动、无1人以上亡人交通事故、无命案。特殊困难群体、重点青少年群体、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对象等12类特殊群体和重点人员得到技能培训、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帮扶措施,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服务管理精准有效。
7.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治元素融入当地特色文化、民俗文化,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阵地,有法治宣传队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深入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坚持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融合,移风易俗持续推进,大操大办、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得到遏制。
(二)法治乡镇(街道)建设标准
1.法治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法律知识作为乡镇(街道)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乡镇(街道)党校的重点课程,作为“万名党员进党校”培训等党组织集中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集中法治学习每年不少于4次。
2.法治建设制度机制健全有效。乡镇(街道)法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法治建设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基层治理总体格局,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3.行政决策科学民主规范。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依法决策意识牢固树立,党委会、乡镇长办公会集体决策、民主集中制、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法律顾问等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
4.行政执法严格公正文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目录科学完整,执法职责权限清晰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合理,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被行政复议机关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的情形。
5.“五个一”法治队伍全覆盖。乡镇(街道)辖区内,“五个一”法治队伍全覆盖,作用发挥好。
6.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实现无非法群体性上访、无乡霸、无街霸、无黑恶势力、无毒、无邪教活动、无一次性死亡2人以上交通事故,社会治安良好。特殊困难群体、重点青少年群体、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对象等12类特殊群体和重点人员得到技能培训、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帮扶措施,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服务管理精准有效。
7.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治元素融入当地特色文化、民俗文化,建设法治广场、长廊、宣传栏、院坝等法治文化阵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支法治宣传队伍,乡镇(街道)至少有一支法治宣传志愿服务队伍,围绕婚姻家庭、相邻权、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和妇女儿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国家安全等为重点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广泛开展,乡镇(街道)辖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全覆盖。坚持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深度融合,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农村移风易俗工作持续推进,大操大办、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得到遏制。
(三)法治县(市)建设标准
1.法治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法律知识作为县(市)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等重要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的重点课程,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和党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2.依法治县(市)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县(市)党委领导全面依法治县(市)制度机制健全完善,依法治县(市)委员统筹协调、法治督察、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完善,依法治县(市)委员会协调小组运行机制健全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各协调小组定期会议、审议文件、工作协调、信息通报、请示报告、联络员等制度机制健全完善,落实到位。
3.法治建设群众满意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建设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法治政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新期盼,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年度县(市)法治建设群众满意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4.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严谨规范。县(市)党政班子依法决策意识牢固树立,集体决策、民主集中制、法律顾问等制度机制健全完善,严格执行。按时制定并公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严格遵循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责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行政执法权责统一,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完善,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组织有力,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无逾期未查未决案件。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执法的指导和保障,适时调整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清单,做到赋权、赋责、赋能相结合,“放得下”和“接得住”相统一。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被行政复议机关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的情形。未出现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超1年以上执行案件。
5.“五个一”法治队伍全覆盖。县(市)辖区内的“五个一”法治队伍全覆盖,作用发挥好。
6.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实现无非法群体性上访、无黑恶势力、无毒、无邪教活动、无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社会治安良好。特殊困难群体、重点青少年群体、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对象等12类特殊群体和重点人员得到技能培训、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帮扶措施,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服务管理精准有效。
7.公职律师制度健全完善。县(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公职律师覆盖率达100%,作用发挥好。
8.法治宣传教育精准有效。法治元素融入当地特色文化、民俗文化,“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有效落实,建设法治公园、广场、长廊、宣传栏、院坝等法治文化阵地,有县(市)法治宣传队伍,围绕婚姻家庭、相邻权、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和妇女儿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国家安全等为重点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广泛开展,每年开展集中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坚持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深度融合,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农村移风易俗工作持续推进,大操大办、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得到遏制。
四、负面清单
年度辖区内发生以下负面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法治村(社区)、法治乡镇(街道)、法治县(市)。
(一)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受到追究。村(社区)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村(社区)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乡镇(街道)发生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县(市)发生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三)违法犯罪率偏高。村(社区)违法犯罪率高于乡镇(街道)的平均值的;乡镇(街道)违法犯罪率高于县(市)的平均值的;县(市)违法犯罪率高于全州的平均值的。
(四)出现民转刑、刑转命案件。村(社区)辖区、乡镇(街道)辖区、县(市)辖区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到位造成民转刑、刑转命案件的发生数量高于本级辖区上一年发生数量的。
(五)发生命案。村(社区)辖区发生1起以上命案;年度乡镇(街道)辖区内发生1起以上命案;县(市)辖区发生2起以上或一案致3人以上死亡命案的,十万人发案率排名全省前20位的,每十万人命案发生率高于0.45。
(六)发生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的刑事案件、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的。村(社区)辖区发生1人以上亡人交通事故的;乡镇(街道)辖区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以上交通事故或年内累计发生亡人交通事故3起以上的;县(市)辖区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年内累计发生亡人交通事故5起以上的。
五、结果运用
(一)法治村(社区)数量达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总数80%以上的,优先确认为法治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达到县(市)乡镇(街道)总数70%以上的,优先确认为法治县(市),并优先推荐为法治建设先进表扬对象。
(二)将乡村法治建设工作作为法治建设成效考核的加分项。
(三)建设为法治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的,在全州“平安村(社区)”“平安乡镇(街道)”“平安县(市)”创建活动中,优先推荐为平安先进表扬对象。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依法治县(市)委员会要把法治乡村建设创优提质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县(市)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程来抓,落实县(市)、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领导、安排部署、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注重工作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尊重群众意愿与教育引导群众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创优提质工作。鼓励各地先试先行、探索积累经验,守正创新推进全州法治乡村建设创优提质工作。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务求取得实效。
(三)加强工作指导。州委依法治州办及州级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法治乡村建设创优提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法治乡村建设创优提质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好做法、好经验,促进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推动法治乡村建设提档升级、提质增效、走在前列,创造可借鉴推广的“大理经验”“大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