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作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职能部门,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明确职责,扎实有效地开展好种子管理工作,确保我州粮食生产安全。
随着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种子市场进一步放开,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参与种业开发,为推进种子产业发展注入了活力。与此同时,产业发展方式、利益格局等发生了深刻变化。我们必须准确把握种子产业发展的主题,增强做好种子管理工作的责任感,承担起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我州地处滇中与滇西交接部,辐射功能强,在全省农业生产中起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州山区面积大,地形地貌复杂,交通、通讯设施落后,信息不灵,加之气候类型、生态类型复杂多样,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种子产业的发展,主要表现是:种子科研力量薄弱,经费投入不足,技术推广缓慢;种子企业、个体代销户数量多,市场无序竞争;经营品种多、乱、杂,农民群众用种无所适从等问题突出。面对我州种子产业发展新形势和新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主动配合协作,扎实有效开展好种子管理工作。
1、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好《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种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一切农业科技的载体。种子的优劣,对农业生产关系重大,依法治种是依法治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进行舆论宣传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使《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在我州家喻户晓,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全民依法治种的意识和自觉性。
2、要加强部门配合,完善管理机制。种子经营者必须凭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委托代销书向工商部门办理或变更登记,依法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委托代销书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注销或变更违法行为人的营业执照。州、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责任,加强种子质量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主动、及时查处各类种子违法事件。各类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明确自身责任,端正生产、经营思想,强化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建立好自律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依法生产、经营,切实维护好自身和农民群众的利益。
3、加大新品种、新技术的展示、示范力度,提高科技贡献率。当前,粮价上涨,粮食安全日益突显,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持续增收,加大优良农作物品种的选育、推广,搞好高产示范栽培,任务十分迫切,种子管理职能部门要和种子科研、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密切配合,在搞好种子管理工作的同时,搞好新品种、新技术的展示、示范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科技转化能力,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农业粮食生产增产、增收。
4、抓住种子管理的重要环节,强化市场监督管理,要依法诚信经营,保证种子质量。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行质量抽检、生产、经营活动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同步进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威慑力。质量抽检要做到依法抽检、不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检查要重点防范无证套证生产、经营品种未审先推和标签、标识、标注虚假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确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的现象发生。
各县(市)要积极开展种子打假专项行动,杜绝伪劣种子坑农害农现象发生,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种子生产企业要增强质量意识,严格种子生产程序,应将当年生产的品种、地点、面积、技术力量等资料报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建立规范的田间生产档案。认真把好种子入库和供应的质量关,做到不检不调、不检不存、不检不销。加强销售环节管理,建立经营档案和进销货台账制,同时,还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农资限价的精神,自觉合理定价,杜绝企业间搞价格联盟,特别是对专有品种不能高抬价格牟取暴利,让农民群众买得起、放心种。
[作者系大理州种子管理站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