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尹庆元) 2019年11月至2022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鹤庆县龙开口镇中江村委会某某村的“鹤庆县中江某某汽车联谊服务中心”内,存储及对外销售成品油。经对该中心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现状进行评估,结果为: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安全要求。
近日,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作业罪。为保护生产作业的管理制度不被破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刘某某加油装置内库存的2299升92#汽油,依法予以没收(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置)。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鹤庆县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据悉,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将安全生产领域尚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汽油这类危险物品的即在打击之列。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成品油,极易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法官提醒,无论是谁,都不要有私营汽油“生意”或者贪图小利加“黑油”的思想,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