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0日,家住广州市增城区的朱某作为卖方在房地产代理公司经纪人卿某的介绍下,与作为买方委托代理人的陈某邦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而在合同“买方”一栏则是空白。案涉合同约定朱某以82万元出售其所有的新塘镇新新七路某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屋”)。
收到陈某邦支付的60000元购房定金后,朱某很快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结清了案涉房屋的贷款本息,可就在他联系卿某通知陈某邦办理网签手续并配合其申请按揭贷款时,却被卿某以“资料还没有准备好”“网签合同交税的时候签就可以”等说辞几番忽悠,交易一拖再拖。朱某眼看陈某邦毫无履约诚意,便将定金退回欲解除合同。然而,他随后竟陆续收到陈某邦、陈某国委托律师发来的两封《律师函》:一封声称陈某邦其实是受其哥陈某国的委托与朱某签订案涉合同,并要求朱某提供办理按揭所需资料和立即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另一封则是通知朱某解除案涉合同。
房子到底卖给了谁?面对突然冒出来的陈某国,朱某一头雾水。然而,没等朱某想明白,陈某国已经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自己明明无辜受害,怎么反倒要承担高额赔偿?一审败诉后朱某有苦难言。
万般无奈的朱某辗转找到中立法律服务社进行咨询,代理律师展开调查后发现,原来与朱某签订案涉合同的陈某邦本人竟与案涉经纪人卿某同属某公司名下经纪人。结合朱某与陈某邦的交易全程皆由居间方分别与双方联系,实际中买卖双方从未直接进行过沟通的事实,以及案涉合同中“买方”一栏无故空白而陈某邦却从未提及过陈某国的身份且购房定金皆由陈某邦实际出资等事实,真相已呼之欲出:陈某邦隐瞒了其作为房地产中介与房屋炒家的身份,和居间方恶意串通,与不知情的朱某签订了一份完全不能确定实际买受人的案涉合同,目的在于炒房转售牟利。而这也解释了为何卿某与陈某邦一直拖延不予网签和办理按揭贷款,皆因尚未确定实际买受人。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合同关于买方的身份不明确,朱某作为出卖人在买方身份一直未明确的情况下,以退回定金的行为提出解除合同,并无不可,陈某国主张其为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及追究朱某的违约责任,理由不充分,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