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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9/24 09:32

洱源县始终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近期,洱源县邓川镇人民政府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对5起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

案例一

新州村委会古诏村当事人赵某某于2024年8月23日擅自将畜禽粪污堆放于古诏村乡村道路边。新州村委会相关人员发现后,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下发整改通知书,2024年8月28日,村委会相关人员核查,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擅自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粪便、秸秆、建筑材料、垃圾的规定。邓川镇人民政府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随意堆放畜禽粪污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整改完毕。

案例二

腾龙村当事人葛某某于2024年8月25日擅自在腾龙村乡村道路上倾倒垃圾,且数量较多,在腾龙村委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擅自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田间堆放、弃置、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规定。邓川镇人民政府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整改完毕。

案例三

中和村委会魏军村当事人田某某于2024年8月26日擅自将畜禽粪污堆放于中和村委会魏军村七组乡村道路旁。中和村委会相关人员发现后,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下发整改通知书,2024年8月30日中和村委会相关人员核查,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擅自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粪便、秸秆、建筑材料、垃圾的规定。邓川镇人民政府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随意堆放畜禽粪污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整改完毕。

案例四

右所镇幸福村委会西河埂村当事人李某某于2024年8月28日擅自在邓川镇人民政府大门往北约40米处绿化带内砍伐绿化植物(竹子),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在城镇建成区内禁止采摘花果,损毁树木、草坪、花坛的规定。邓川镇人民政府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李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因其砍伐植物数量较少,造成影响较小,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进行口头警告教育,责令其清理现场遗留的植株残枝,对周边环境进行清扫维护。

案例五

2024年9月5日20时许,邓川镇人民政府接群众举报,某乳制品作坊向雨水沟渠排放大量乳白色废水,伴有恶臭味,已冲到街道上,对环境造成污染。经镇洱海流域管理所现场核实,并拍摄了视频及照片,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乳制品作坊主要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某乳制品作坊的行为违反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向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等直接排放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垃圾等废弃物。邓川镇人民政府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以某乳制品作坊罚款1000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大理州洱海保护治理及流域转型发展指挥部宣传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