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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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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复函

    云南省文化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0]7号)精神,在组织专家对当地文化生态保护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研究,文化部同意在大理白族自治州设立“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请云南省文化厅和大理白族自治州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认真制定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科学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推进大理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为促进当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专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室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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