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文化部开展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对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和传承发展,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对于提高文化自觉,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进民族团结,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按照全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创建标准,在充分分析大理州文化遗产现状的基础上,我州于2008年3月启动创建全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并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创建工作。一是成立领导组,组建由13名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并设立专门办公室;二是对大理的文化遗产开展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健全完善各级名录体系,为全面开展保护工作夯实基础;三是多次邀请各级 “非遗”保护方面的领导和专家亲临大理指导工作,把“非遗”保护工作的最新信息和政策要求带到大理,及时指导并修正我们创建工作的偏差;四是在认真调查研究、统筹协调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
通过近四年的努力,2010年初我州开始正式申报。云南省文化厅及时组织评审,专家一致认为:“大理在云南历史文化发展进程中贡献杰出,民族文化多样性和传统性保护传承情况良好,在各民族中具有强烈认同感和充满生机的传播态势,这些都是大理文化‘甲云南诸郡’的独到之处。云南省此次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区无疑是最合适的首个申报候选者”。
2010年7月,文化部社文司组织全国“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全体专家到大理实地考察评审,专家组一致认为:“大理是我国唯一的白族区域自治地方,历史文化底蕴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厚,文化生态状态良好,具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基本条件”;2010年10月9日,《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通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专家评审;2011年1月6日,文化部正式发文,同意在大理白族自治州设立“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至此,大理州申报创建全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获得圆满成功。
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成功,意义深远。这表明我州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已经从一物一项目的单一保护提升到对整个文化生态空间的保护,大理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得到了国家层面的极大关注和支持,是中央对传承弘扬白州文化的殷切希望,是关系大理文化未来发展的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对于进一步扩大大理文化在中国和世界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有效提升大理文化软实力有着重大意义。
文化部办公厅批准我州成立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后,我州将加快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编制,切实加强实验区整体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