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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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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推行公务用车标识管理工作

本报讯(通讯员 艾桂菊) 近日,大理州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在全州实行公务用车标识管理工作,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通知》明确了公务用车标识张贴范围,要求全州各级党政、人大、政协机关及人民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都必须张贴公务用车标识,其中垃圾车、高空作业车、救护车、抗旱运水车、洒水车等特殊作业用车无须张贴。

公务用车标识由州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标识统一材质、统一样式,正面为黄底红字,印有“大理·州级公务用车”或“××县(市)公务用车”和“监督电话、邮箱”字样;背面为浅灰底蓝字,印有“严禁公车私用”字样。标识统一张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下角和后挡风玻璃内左上角。

《通知》要求各县市、州级各单位于本月30日前按照规定完成张贴工作。

按照要求,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公车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公务用车标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故意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张贴标识,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撕毁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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