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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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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解读三

11、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七条第(一)项);12、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第七条第(二)项);13、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第(一)项);14、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第十条第(二)项);1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第十条第(三)项);16、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第十条第(四)项);17、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第十条第(五)项)。(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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