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光辉) 8月4日,永平县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蒋某某对申请人田某某及儿子田某实施家庭暴力,这是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永平县法院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第二个案件,也是经法院审查后依法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田某某与蒋某某结婚已十多年,婚后共同生育儿子田某。自结婚以来,被申请人蒋某某因脾气暴躁,经常稍不顺心就打骂其妻田某某。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孩子的健康成长,田某某多年来一直隐忍。2017年7月14日,申请人田某某再次遭到被申请人蒋某某的殴打,致申请人受伤住院。申请人田某某报警求助,考虑到无人到医院看护申请人、无人照管家庭的特殊情况,当地派出所告诫了被申请人,并申请法医对田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作相应处理。田某某住院回家后,被申请人蒋某某转而无故追打儿子田某。无奈之下,申请人田某某于8月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永平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蒋某某对申请人田某某及儿子田某实施家庭暴力。
永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立即到当地派出所调取了报警记录、询问记录,察看了医院诊断证明,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证实了被申请人蒋某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和情节,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发出人身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于8月4日做出了民事裁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蒋某某对申请人田某某、田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送达时,办案法官对被申请人蒋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和情理教育。蒋某某表示将遵守上述禁令,愿加强与妻子和儿子的沟通,尽力挽回家庭。
法官提示: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