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培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而且我国传统道德也极力倡导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道德义务。但是,有些人已经结婚了,却和他人婚外一起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一方婚外同居,另一方能否获得离婚赔偿呢?
【案例回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丈夫的孙某背着妻子与多名婚外女性长期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后来他甚至与其中一名婚外女性发展为同居关系,长期在某小区租房同居。妻子张某在取得孙某与他人同居、存在婚姻过错的证据后,将其告上人民法院。在诉讼请求中,妻子张某提出:男方孙某因与他人婚外同居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请求判令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核实了相关证据后,认定男方孙某因与他人婚外同居对妻子张某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并据此判令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
【律师解析】
婚外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一方婚外同居,另一方依法应该获得离婚赔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对方存在婚外同居行为,最终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赔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一方婚外同居,另一方要依法获得离婚赔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另一方的婚外同居事实得到法律认定。
婚外同居是与婚内同居相对称的概念,婚内同居既是一种事实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婚外同居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婚外同居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婚外同居,前者是不违法同居,后者是违法同居。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构成婚外同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则涉嫌重婚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刑)的可能性。
二、存在足以认定另一方的婚外同居过错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
1.配偶方自认的己方有过错的书面证据。
如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关系或婚外同居行为被另一方发现后,为了维持婚姻关系或出自其他目的向另一方所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该类证据作为书证,具有直接的证明力。
2.警方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面证据。
在配偶方存在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或有两性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有公安机关介入,一般都会有书面的《出警记录》,如涉及配偶方与第三者同居的,公安机关会分别讯问当事人并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不对公民个人出具,需要审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调取或向律师颁发《调查令》由律师调取。上述书证可以作为配偶一方有过错的直接证据。
3.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因短信、电子邮件具有易删减、易修改的特点,如果作为证据提交,为增加其证明力,应先到公证处作相应公证,然后再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4.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形式记录的配偶方的过错行为。
对于配偶的法定过错行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由于录音录像方式的直观性,对这些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明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对于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的录音录像记录要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这样才能证明非法同居的事实。此外,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的时候,应将录音的内容整理成文字版本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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