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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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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调整完善健康扶贫30条

本报讯(通讯员 文斌) 为切实推进健康扶贫工程,规范正常的就医秩序,降低基金风险,最大限度保障贫困群众不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大理州卫计委结合健康扶贫工作实际,对《大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广泛征求12县市和各部门意见,报请州政府批准后,新方案从8月1日起施行。

新方案调整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保障标准。将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由现行100%调整至90%;将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由现行100%(州外90%)统一调整至90%。

取消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至3000元,报销比例保持不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一级医院由基本医保报销90%;在二级医院由基本医保报销80%;在三级医院由基本医保报销70%;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由大病保险按照政策进行报销,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报销比例达不到90%时,由民政医疗救助报销到90%。

政策调整之前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延用2017年政策进行保障,由县市政府负责与垫付资金医院进行费用结算,所需资金由州级财政和县市财政按2:8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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