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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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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法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模式有效化解纠纷,喜洲法庭“金花调解室”调解率100%
“金花调解员”化干戈为玉帛
金花调解员在做调解工作。    [记者 赵子忠 摄]

□ 本报记者 赵子忠

通 讯 员 雷超荣

3月22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喜洲法庭在双廊镇大把关村一建筑工地上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案件的调解环节,两名“金花调解员”耐心、细致地与案件当事人辨法析理,用真诚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最终顺利促使该案以调解结案。

“金花调解室”调解率100%

为了有效解决诉讼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喜洲法庭创新调解工作模式,结合喜洲当地风俗习惯设立了 “金花调解室”。 大理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刚告诉记者:“‘金花调解室’选择了两名熟悉法律政策并且通晓白族语言及民风民俗的人民调解员对具备调节基础的简单民事纠纷在立案前先行开展调解工作。”

金花调解员由大理市司法局与大理市人民法院协商后,从大理市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或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相关人员中选派、选聘。金花调解员拉近了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使调解工作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民情。马刚说:“金花调解室从2012年初成立至今,所受理的案件全部调解结案,调解率达100%”。

2012年初,大理市法院创新性地开展“诉调对接”,通过与司法局协调,在法院机关和法庭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将人民调解制度引入法院系统,共建“大调解”机制。喜洲法庭与喜洲镇司法所合作,成立了全州法院系统首家基层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金花调解室。从2012年2月成立至今,共受理案件60余件,全部调解结案,调解率达100%。喜洲法庭也因此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法庭”。

群众的贴心姐妹

在处理一些复杂的民事侵权案件中,“金花调解员”的工作顶了半边天。2013年1月,杨某在李某经营的砖厂工作期间,因操作不当,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被砖模机压断,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杨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李某诉至喜洲法庭。

原告杨某经济十分困难,杨某的父亲及丈夫均因家庭负债无法偿还而先后服毒自杀,杨某独自抚养两个年幼的女儿,家庭难以为继。经审查,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香格里拉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喜洲法庭对案件无管辖权。但法庭工作人员并未从此放弃,他们想到的是原告杨某根本无力到香格里拉进行诉讼,如果案件不及时解决,杨某一家将陷入绝境。金花调解员以人民调解的方式对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通过电话多次与被告李某及其妻子进行了沟通联系,特别是从李某妻子身上打开了突破口。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李某夫妇一同到喜洲法庭签订了赔偿协议,当庭支付了三万元赔偿款。

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当地妇女往往不愿意跟法官详细讲诉自己的境遇,因为她们觉得法官是“外人”。而“金花调解员”这时却成了她们的知心姐妹,“金花调解员”从本民族的生活经验出发进行调解,成为了调解家庭矛盾、婚姻纠纷的行家里手。

马刚告诉记者,“金花调解室”挑选熟悉法律政策、白族语言、当地民风的群众作为调解员,调解室设立在法庭。法庭受理案件中的简单民事纠纷先交由“金花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促成当事人通过简单的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同时,法庭还邀请“金花调解员”配合法庭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法庭大量的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金花调解员”用柔性疏导、理性引导的方式,为辖区群众及时调处化解婚姻、赡养、抚养、相邻等纠纷,拉近了法律和群众的距离,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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